(敬請配合)重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

2025/04/21


各位主管及師長 大家好:

依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教育部體育署114年4月11日臺教體署國(二)字第1140011568號函辦理。
敬請各單位赴大陸地區之教育交流活動者,務必協助配合以下事項:
1.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提出「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表」(如附件1)及「辦理兩岸教育活動檢核表」(如附件2),簽案決行後送交國際處國際暨兩岸教育中心,以利完成教育部平臺活動登錄。
2.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向國際處國際暨兩岸教育中心提出申請,以利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3.並於活動完成返臺1個月內提出「事後登錄表」(如附件3)送交國際處國際暨兩岸教育中心,以利登錄活動概況。
4.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請將「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於刊登訊息前送交國際處國際暨兩岸教育中心,以利登錄。

*提醒赴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1.教育部自108年起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倘學校規劃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教育(體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或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應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2.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大型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3.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4.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應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
5.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6.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7.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1項)。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2項)」。
8.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強化督導,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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