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重申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房屋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新案申請。

2026/05/07

[公告]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重申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房屋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新案申請。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4月27日國署住字第1151078876號函辦理。

二、依據該署114年9月5日公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本部115年2月2日臺教學(五)字第1150011102號函諒達。

三、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若於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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