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輔系、雙主修申請公告
2025/09/12
輔系
※申請資格:本校各系得互為輔系,本校四年制各系(學位學程)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申請流程:當學期開學後一週內至教務處註冊組(進修教務組)填寫申請單,經主、輔系主任、各學院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於該學期加、退選截止前選定輔系課程。
※注意事項:
1.輔系課程應以該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表為依據,各系設置輔系時應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為輔系課程。
2.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3.修讀輔系之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學分合併計算,如有所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依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雙主修
※申請資格:
1.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系為加修系,以取得雙主修。
2.轉學生轉入本校就讀後,須修畢一學年課程,始得自次學年開始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系為雙主修。
※申請流程:當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申請,經主系、加修系主任及相關學院院長審查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
※注意事項:
1.修讀雙主修學生,應取得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及加修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主系專業必修科目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者,經加修系系主任同意,得准予免修,但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2.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系之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最多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若仍未能修畢加修系必修科目學分者,則以主系資格畢業。但其所修部份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准予核給輔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