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常見Q&A

序號

問題:

回答:

1

新進人員從未申請計畫,可以隨到隨審方式分別提出一般研究計畫及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嗎?

1.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申請並以1件為限。其中,申請人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5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得勾選新進人員研究計畫類別,已超過5年者,以一般研究計畫類別提出申請。

2.申請2件不同類別之隨到隨審計畫與上開規定不符。

2

共同主持人有無人數限制?

符合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資格得擔任計畫項下共同主持人,無人數限制,惟應確與計畫相關,並經本會審查同意列入。

3

計畫支用依規定由總主持人蓋章,實務上,共同主持人在同一校有三位,經費支用有分配額度,能否在經費分配額度內由共同主持人核章,還是一定要由總主持人核章?

1.計畫總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於同一執行機構任職,計畫經費之支用,應由該位總計畫主持人簽署。

2.計畫總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於不同執行機構任職,已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轉撥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則轉撥部分經費之支用,可由共同主持人簽署。

4

國科會規定進行經費查核時,應出示有關行政作業規範、經費支用與計畫相關之處理流程文件。如為非就地查核單位,是否每一計畫辦理結報時皆須檢附?

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毋須逐案檢附有關行政作業規範、經費支用與計畫相關之處理流程文件及支出單據辦理結報,並應將所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經費處理原則及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所列各項由執行機構依內部程序辦理或由執行機構報經本會同意之相關文件附於支用單據內,並依相關規定由執行機構妥善存管備查。

5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依規定應繳交國科會部分,應於何時繳交?計畫執行機構應如何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1.計畫經本會核定通過後,計畫執行機構即應先與合作企業完成合約簽定事宜,合作企業並應1次繳交計畫配合款及先期技轉金;前述事項完成後,計畫執行機構再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2.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機構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請整批作業,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前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3.辦理第1期款請款時,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登錄請款相關資料,並備函檢附下列(一)至(三)項文件,如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則須再檢附(四)至(六)項文件:

  (一)已用印之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1份(含經費核定清單、請款明細表)。

  (二)第1期款之請款領據。

  (三)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四)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證明(匯款或即期支票影本)。

  (五)計畫執行機構(非合作企業)繳交本會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帳號:24030101010045)。如為匯款,應於匯款後3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並於電匯單附言(備註欄)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

(六)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簡稱STRIKE系統】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

4.2期款請於計畫執行6個月後,由各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辦人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作業,製作第2期款請款

明細表並檢附領據,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6

申請人於「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系統」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補助,系統要選「個案」或是「進用」申請?

1.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預核名額時,於覓妥人選向本會辦理進用時,線上系統作業請選「進用」申請。

2.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未核定「博士級研究人員」或預核名額已用罄或自籌經費研究計畫,於線上系統申請時請選「個案」申請。

7

如何辦理歸屬於國科會之既有研發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經本會同意可代為推廣本會成果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辦理技轉授權事宜,相關作業及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茲摘述如次:

1.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2.遴選授權廠商 :

()計畫執行機構必須接受廠商或發明人之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相關程序,並透過公平公開之程序,遴選授權廠商。

()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2.國內廠商無承接能力。  3.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4.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3.協商授權條件

()推廣單位得依一定之程序(例如組成技術移轉委員會,辦理技術作價會議),與授權廠商及發明人協商合理之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金額、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方式、授權範圍、年限、商品化時程、開發計畫等。

()對於擬利用本會研發成果於商業營利行為者,均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亦即使用者必須繳納授權金,若有產品上市則應另繳納衍生利益金。如使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方得專案申請無償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