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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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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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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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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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技術移轉授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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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技術由一方傳給另一方,使技術接受者能應用所接受的技術知識,處理所面臨的問題程序,即由技術提供者透過簽訂技術移轉合約方式,根據約定提供技術、機器設備、技術資料、製程資料或其他資訊服務給技術接受者,使技術接受者能夠據以實施該等技術。
2.要件:
★已開發的技術(專利、know-how、著作權等等)。
★知識由一方移轉至另一方。
★明訂雙方權益的契約。
★學校依規定分配收益予技術發明人,發明人的任職單位可取得技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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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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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執行計畫產生研發成果歸屬?研發成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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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執行計畫產生研發成果歸屬,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歸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即學校)。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第17條至第19條及校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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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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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先期技轉金是否應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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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期技轉指教師執行科研計畫,與合作企業訂定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前期在投入研究人力或物力之過程中先行收取該計畫研發成果之授權金或讓與金。
2.先期技轉金免繳營業稅(免稅具要件)。由於尚未有研發成果、或將來研發成果有可能不如預期,(該授權金或讓與金於合作機構、企業解除、終止契約或退出,不予退還),且研發成果未歸屬合作機構或企業,則非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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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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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取得權益收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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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研發成果有資助機關(經濟部、國科會等)者,須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第1項條規定,將研發成果收入20%繳交資助機關。剩餘金額依本校「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資助機關20%、發明人60%、系所/單位5%、技術推廣中心10%、學校5%。 若無資助機關且授權含專利發明人得分配70%。(註:發明人領取專利讓與權利金超過新台幣86000元需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扣繳5%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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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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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辦理技術移轉授權是否應將研發成果登錄於國科會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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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研發成果來自國科會補助計畫,均應將成果依其所屬計畫登錄於STRIKE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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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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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益是否應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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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讓與金,係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所產生的收入,須繳交營業稅。先期技轉金免繳營業稅(免稅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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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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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技術移轉金的金額有相關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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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國科會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金,則一開始申請國科會計畫就需要申請,費用由國科會核定非國科會計畫產學合作案;
★若產學合作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廠商獨有,則以研究經費不低於15%外加先期技術移轉金,會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相關規範進行分配給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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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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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技術移轉注意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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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約載明事項:
★授權技術名稱及內容,如為專利,應列明專利編號。 ★授權實施方式(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讓與)。
★授權區域(國家)、授權期間。 ★授權金額:權利金、衍生利益金,註明金額是否包含營業稅。
★付款條件及方式。 ★衍生新技術時之權利歸屬,再授權限制或條件。
★授權技術若引發侵權爭議時之處理方式,學校負擔之賠償範圍。★保密義務及責任。
2.簽辦、審議或核決人員之利益迴避,以及研發成果創作人的利衝揭露。
3.記得要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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