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捐助章程

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81年7月28日教育部台(81)技415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86年10月28日教育部台(86)技(二)字第8612055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200740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80125615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90031033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5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6018869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01月15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90003075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人名稱與設立目的)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明新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稱本財團法人),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本諸「大學」之「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至善」精義,培育實務智能與人文素養的專業人才之目的,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事務所地址)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一號。

第三條 (辦學理念)

        本財團法人之辦學理念為落實全人教育,促進人文與科技融合,培養關懷人群與服務社會的情操,激勵自我發展與開展終生學習,強調知能並進與學用合一精神,提昇創新整合能力與拓展國際視野,培育實務智能與人文素養兼備的專業人才。

第四條 (財團法人所設學校)

        本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設立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明新科技大學。學校地址設於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一號。

第五條 (捐助財產)

        本財團法人設立時捐助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由王宗山、李鴻超、郝立緒等捐助設立。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二章    董事會

第一節    組織

第六條 (董事總額及任期)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共同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每屆董事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第七條 (董事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本財團法人之創辦人、董事、監察人:

  • 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本財團法人所設學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財團法人之董事。

第八條 (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連任)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依章程所定董事總額遴選適當人選,檢附董事願任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報經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其中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得連任。

        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另由現任董事於任職屆滿三個月前依本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前項候選人應於下屆董事選舉前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第九條 (董事長之推舉)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依法互選之,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並報經教育部核定;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財團法人,且應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 (董事長、董事之解任、停職)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者,其職務當然停止。有關當然解任及當然停止職務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或不宜執行董事長、董事之職務時,經董事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予以解職;董事會應於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解職之事由及生效日期後通知該董事或董事長,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董事長、董事之出缺)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依法補選之董事,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設置辦事人員)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應置祕書一人、辦事人員一至三人,均納入學校之員額編制。

 

第二節    職權

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1.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五、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八、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財團法人破產之決定。
    九、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本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本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本財團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及行政之監督。
    前項第四款之內容,包括選聘及解聘程序。

 

第三節    董事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開會次數、召集程序、主席之產生)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董事一人為會議主席。

第十五條 (召集通知)

        董事會之召集,應以書面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及各項議程討論內容,於會議七日前以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該書面開會通知寄送予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如有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指重要事項之討論議案時,開會通知應提前於開會前十日寄送予各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所定會議之通知期間,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於一般會議事由時,至少滿七日;於重大會議事由時,至少滿十日。且開會通知書應於發文日當日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寄送予各董事及監察人。

        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少應隔十日。

第十六條 (董事之代理)

        董事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董事因故無法親自 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方法及會議紀錄之保存)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但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應以投票方式行之;表決票或選票須當場封緘並由所有出席者簽名後予以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應載明於董事會會議紀錄。

        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及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如以視訊方式為之者,並應同時錄音錄影存證。

        事會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永久保存,並應於會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同時副知本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第三章    監察人

第十八條 (監察人之總額及任期)

        本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分別起算。

第十九條 (監察人之資格)

        本財團法人監察人應瞭解學校運作,不得有本章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第二十條 (監察人之職權)

        本財團法人監察人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1.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之選聘)

        本財團法人監察人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依第十九條所定資格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改選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監察人之解聘)

        本財團法人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有關當然解任及當然停止職務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董事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予以解聘。董事會並應於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解聘之事由,及生效日期後通知該監察人,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

  • 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
  •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財團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者。

 

第四章    本財團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等事宜)

        董事會應依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就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及程序訂定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本財團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且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校產、基金之管理)

        本財團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校產、基金及經費不得存放、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投資事項之管理)

        本財團法人得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及「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於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依本條所為之投資以「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投資項目為限。

        前項投資進行前,應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同時告知所有參與董事會議及決議之董事有關「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經董事會議以重大事項之表決方式決議通過,記載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並報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投資項目為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並應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投資有價證券之比例及額度應依「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內控制度)

        本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相關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會計制度)

        本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得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二十八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財產之歸屬)

        本財團法人於解散或撤銷許可後,經依法清算所剩餘財產,不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中央政府教育機構或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察人報酬)

        本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及費用之上限,依教育部頒行之「學校 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規定訂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如有修正,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即依修正後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規定調整之。

        本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報酬、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詳實記載於本財團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表。

第三十條 (利益迴避)

        本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但有關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改選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

第三十一條 (補充條款)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章程施行)

        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