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保險專區

115學年度 教育部函

 

主旨:有關本部辦理115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115011),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115年6月1日決標通知書辦理。

 

二、本部業於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1項第3款明定 「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爰援例辦理旨揭共同供應契約,提供學校方便且優惠之投保管道。

 

三、考量實習期間非適用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有關「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學生缺乏實習機構依法投保之相關保險,爰於旨案依實習課程性質(實習期間是否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區分適用對象為「工作型實習」被保險人及「一般型實習」被保險人(詳如「實習保險內容」);無論實習課程性質為何,學校皆須於告知學生權益後為其投保。

 

四、本案115學年度得標廠商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機關下訂投保之契約期間自115年6月26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保險費用分為「工作型實習保險費」新臺幣(以下同)382元(每人/1年期)及「一般型實習保險費」669元(每人/1年期);未滿1年期之計費標準請參考 「實習保險內容」及「保單條款」。

 

五、旨揭契約相關資料將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六、--略以--。

 

七、--略以--。


【新光產物保險聯絡窗口】

 

要保單位地區:北區

聯絡電話:(02)2507-5335 分機68844

聯 絡 人 :宋先生

新光產物受理信箱skiad5@skinsuran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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