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詳如說明,請察照。

2023/09/07

【轉知教育部函】

主旨: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詳如說明,請察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09月01日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476號函辧理。

二、邇來,發生大專校院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之費用支出對象,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各校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之教職員應依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教職員及其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如有違反應依利衝法第18條等規定辦理。

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請各行政業務單位落實內部控制相關規範,稽核室擬執行對應性內控稽核事項,杜絕此類案件發生。

 

備註: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

節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秘書處1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