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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申請日期自113/9/9起-113/10/21止,逾期恕不受理)

2024/08/16

相關訊息及申請流程路徑:生活輔導組-->下載專區-->新生專區-->弱勢助學金 (請點我

 

 

一、辦理時間:11399()1121021()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應繳資料:

  1.申請書(至學生資訊服務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再下載申請表格填寫。)

  2.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 1138910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

       3.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不須檢附)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之日間部學生,不含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學員,且下列情事之一:

   1.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五、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金額-學生及學校類別

級距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30萬以下

20,000

16,500

35,000

超過30~40萬以下

12,500

27,000

超過40~50萬以下

10,000

22,000

超過50~60萬以下

7,500

17,000

超過60~70萬以下

5,000

12,000

超過70~90萬以下

15,000

 

六、補助方式:

       每學年第1學期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判定為合格者,助學金將直接扣除第2學期之學雜費,而非發放現金。(每學年只辦理一次,故按學制四技生可申請四次、研究生可申請兩次。)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八、弱勢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 黃小姐、陳小姐,電話:03-55931422314281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