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申請日期自113/9/9起-113/10/21止,逾期恕不受理)
2024/08/16
相關訊息及申請流程路徑:生活輔導組-->下載專區-->新生專區-->弱勢助學金 (請點我)
一、辦理時間:113年9月9日(一)至112年10月21日(一)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應繳資料:
1.申請書(至學生資訊服務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再下載申請表格填寫。)
2.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 113年8、9、10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
3.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不須檢附)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之日間部學生,不含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學員,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五、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
每年補助金額-學生及學校類別
|
級距
|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
公立學校
|
私立學校
|
30萬以下
|
20,000
|
16,500
|
35,000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27,000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22,000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17,000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12,000
|
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無
|
六、補助方式:
每學年第1學期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判定為合格者,助學金將直接扣除第2學期之學雜費,而非發放現金。(每學年只辦理一次,故按學制四技生可申請四次、研究生可申請兩次。)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八、弱勢助學金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 黃小姐、陳小姐,電話:03-5593142轉2314、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