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113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114/3/1起-3/28止)

2025/03/01

 

一、申請對象:凡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符合資格者(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進修、推廣教育學分班、補校及夜間部學生)可申請。

 

二、申請條件: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無懲處紀錄者。

 

三、申請日期:3月1日起至3月2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

 

五、相關申請訊息與表格請參閱附檔。

 

六、欲申請獎學金之同學,請備齊申請資料並於期限內繳交至生輔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