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於最低工資最重罰 150 萬元並公布雇主姓名 行政院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將消費者物價指數納入應參採指標,同時設立研究小組,並明定勞僱雙方議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者可處兩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一百五十萬元,以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低生活水準。
行政院指出,我國對於勞工工資最低標準雖以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基本工資」保障,與各國所定的「最低工資」無異。但考量規範基本工資審議程序及擬訂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其位階屬於法規命令。為了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並使基本工資及最低工資二者制度順利銜接,因此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藉此穩定及明確調整最低工資,以提高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水準。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工資本得由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然而為提高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水準,草案第5條規定,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以及議定工資數額擬制為最低工資數額情形,諸如雇主給付的金額,如有低於最低工資數額者,雇主應補足其差額;倘未予補足,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補足差額。同時,為廣納各界意見,以通過合理的最低工資,草案第6條規定,最低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此外,對於最低工資的審議,草案第9條規定,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且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
行政院最後表示,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草案第17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為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目的,地方主管機關除應就違反者處以罰鍰外,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影響名譽處分、限期令其改善及就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藉以督責雇主確實遵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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