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審查
一、審查流程
※法規送審申請及法遵業務相關問題,請洽:法務助理 伍翊菁 分機:2171/2172
※草案送審應備文件:
一、總說明(彙總說明必須修正之理由或需告知本處之特殊事項。)
二、參考資料(相關會議記錄、簡報內容、函釋、公文等。)
三、提報會議(○○年○○月○○日○○會議,如需經數次會議審議,請依序列舉。)
二、校級法規格式
三、一般法規格式
四、修正對照表格式
法規修正草案對照表格式
一、修正辦法、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準則、標準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格式如下:
○○○辦法(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準則、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準則、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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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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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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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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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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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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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修正條文列為第一欄,現行條文列為第二欄,說明列於第三欄。
(二)修正條文按其條次排列,並與現行條文對照排列。遇有現行條文被刪除時
,依其於現行條文中之條次順序,仍將全文列於現行條文欄,其上之修正條文欄留空,其下說明欄註明本條刪除。修正條文如係新增,則現行條文欄留空,說明欄說明本條新增。
(三)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
二、修正要點、須知、實施規定、注意事項之修正草案對照表格式如下:
○○○要點(須知、實施規定、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要點(須知、實施規定、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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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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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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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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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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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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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修正規定列為第一欄,現行規定列為第二欄,說明列於第三欄。
(二)修正規定按點次排列,並與現行規定對照排列。遇有現行規定被刪除時,依其於現行規定中之點次順序,仍將全文列於現行規定欄,其上之修正規定欄留空,其下說明欄註明本點刪除。修正規定如係新增,則現行規定欄留空,說明欄說明本點新增。
(三)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