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工資」
裁判字號:111年度上字第244號
案由摘要: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22、79、80-1 條(109.06.1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108.02.14)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 3、4 條(106.08.30)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105.12.28)
要 旨: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
得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
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
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核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謂「工資」,自無從適用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
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予以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97282.00&utm_source=epaper&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1255-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