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3014785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0871.00&utm_source=epaper&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1276-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