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3年12月20日個資籌法字第1130401049A號函辦理。 二、倘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21日內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或於原函內說明二之平台提出。 三、檢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原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