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991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第20章。

 

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修正放寬簽章態樣,不論簽署者是透過何種方式簽署,只要其簽名、蓋章或電子簽名之形式外觀具可比對即可。
(二)關於專利申請人,配合程序審查實務調整內容並導入案例說明,另說明申請同時檢附文件有不一致之補正者非屬變更申請事項,無需繳交申請變更費用,並依司法判決增修不同申請人歸屬於同一主體之名稱變更案例說明。
(三)有關申請日延後之情形,酌修說明態樣並改以條列方式分為申請主體變更、申請人增加、申請人減少等三種情形。
(四)新增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錯誤態樣例示。
(五)有關生物材料之寄存證明文件,增修非為布達佩斯條約之國際寄存機構者,其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該生物材料存活資訊。
(六)配合經濟部於2022年10月20日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修正條文,修正質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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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4806-9c46c-1.html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 404 期、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