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招攬外國專業人才限制 勞動部:協助企業延攬專門及技術性人員
勞動部於日前表示,具資格條件的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的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限制。
勞動部指出,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2款聘僱的外國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限制。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雇主所需具備的特定資格條件依勞動部112年1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0355A號令規定,包含取得經濟部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一年內有效的「電子資訊國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若雇主本身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的工作需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的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的事業單位,需檢具符合經濟部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5點公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雇主為公立國民中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時,也符合本函釋所公告的資格條件;而如屬於半導體製造業廠商,需檢具經濟部認定相關證明文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900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