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建構救濟制度 行政院通過商標法草案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標案件救濟制度部分」「商標代理人部分」,重新建構一套專業性具效率及嚴謹的救濟制度,並藉由落實商標代理業務管理,以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營造更適合我國產業需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參考外國商標救濟制度,草案第56條之1規定於商標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商標案件,明定相關配套授權依據。草案第56條之2重新建構審議程序,強化商標救濟案件的程序保障,審議人員由商標專責機關指定商標審查人員或具法律專長人員三名或五名擔任,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草案第58條之1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此外,對審議決定不服,免訴願程序可逕提訴訟。由於商標爭議訴訟事件具高度技術專業及法律專業,草案第67條之2明定採律師強制代理。

經濟部指出,現行商標異議程序有高達百分之九十七的案件是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情形提起爭議,與申請評定的事由高度重疊,故本次廢除異議程序,於草案第57條放寬「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絕對不得註冊事由,配合申請審查階段可接受第三人意見書,有效降低異議公眾審查機制的需求。此外,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對權利有爭執者,依草案第67條之6的規定,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則依草案第67條之3規定,以商標專責機關為被告,提起「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訴訟程序均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為了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的實際需求,草案第19條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簡化申請廢止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可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另外為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的資格條件,草案第12條賦予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錄管理及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以保障商標申請人的權益。並於草案第75條放寬商標權人應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的相關規定,以符合海關作業實務需求。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908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