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法 衛福部訂定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為利「菸害防制法」之推動與執行,就菸害防制之運作實務經驗與需求,針對該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範,爰訂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

衛福部指出,為避免業者針對以支為使用單位之其他菸品,刻意生產單支重量較輕,外觀形狀有別於紙菸之圓柱狀,而主張其應依重量計徵,以規避計徵較高之金額,若僅因為外型即逸脫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將無法達到防制菸害之目的,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爰定明以支計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品,其計徵單位不受形狀之限制。

衛福部說明,鑒於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屬於不得使用或加註淡菸、低焦油或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之例外規定,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與菸害防制之落實,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對菸品品牌名稱,定明以同一品牌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前,有於國內販賣之事實者為限。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依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1款但書規定,雪茄館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之例外規定,為落實雪茄館之管理,爰於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定明雪茄館,指供人吸用雪茄及販賣雪茄之場所。並於同細則第7條第2項詳列雪茄館應具備三要件,以供業者遵行及執法之依據。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91278.00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3.aspx?lno=1-12&lsid=FL10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