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並提高個資外洩罰責 行政院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昨(十三)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新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並增訂非公務機關違規情節重大者的罰則及提高罰鍰數額,最高可處一千萬元罰鍰。
行政院表示,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示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的意旨,故新增草案第1條之1,明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目的在於確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均符合本法規定,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另外,因近期非公務機關的個資外洩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且各界也普遍反映現行個資法的罰責過低,管制效果不足,又考量我國產業結構多數以中小企業為主,商業模式多樣,且不同業者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差距甚大,有必要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故修正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的罰則,並提高罰鍰數額至一千萬元,以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成本、技術與人力,遵守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義務。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NID=191596.00&kw=&TY=1&sd=&ed=&total=11954&NCLID=&l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