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制度 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前(十一)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違反營業秘密法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改成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以達成更具專業,加速審理的目的,並提升國際競爭優勢。
司法院說明,本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主要重點在於營業秘密訴訟的保護制度,且為了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三讀條文修正現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關於營業秘密類型案件的訴訟管轄制度之規定,將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各款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二審的刑事案件,改成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並擴大專家審判。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此次修法依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將營業秘密的保護提升為國家安全的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來審理。同時修正現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
此外,為了多樣化商業調查官的來源,現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三讀條文增列任用資格的範圍,將現任或曾任財經事務組之司法事務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列為商業調查官任用的資格之一。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NID=191575.00&kw=&TY=1&sd=&ed=&total=11954&NCLID=&l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