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原住民文化研究社》社團組織章程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課外活動各項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團定名為「明新科技大學《原住民文化研究社》」,簡稱「《原民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宗旨
一、結合全體社員的力量,優先服務原住民同學,提升校內同學對原住民文化認知。
二、配合各機構、單位、團體之專案計畫,服務有需求之特定對象,培養社員志願服務之精神。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宗山樓三樓。
貳、社員
第五條 社員資格
一、凡本校學生贊同本社團宗旨且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二、繳交社費者方為本社社員,其資格隨學籍喪失而收回。
第六條 社員權利
一、參與本社主辦、承辦、協辦之一切活動。
二、參與社員大會並享有平等之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之權利。
三、審查本社經費開支。
第七條 社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有關之各項義務。
二、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三、接受指導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四、按時繳納社費及其他各種費用。
五、尊重社員間彼此之權益。
第八條 社員除名
一、社員若有違反本社宗旨、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或違反校規有損本社之名譽者,得經幹部會議
提報,社
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二、承上,其除名順序為(1)提議、(2)舉證、(3)自白、(4)表決(5)由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判斷是否開除社員
之資格等步驟。
三、社員加入本社後,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者可申請退社,唯必須繳回本社所提供使用之任何器材。
参、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應聘請一名本校專任教職員擔任本社指導老師,並負督導本社之責。
第十條 本社設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社長、副社長選舉由前任社長提名(或採登記審查資格方式),經社員大會超過半
數同意後任命,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原則上不得連任,特殊情況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若有無法抗拒之理由需退社或卸職,需向指導老師報備詢問。
第十二條 本社除社長、副社長外,另設置行政組、活動組、財務組、器材組、美宣組、公關組各一名組長,各組長
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通過後任用,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三條 各組職權如下:
一、社長
1. 綜理一切行政事務並對外代表本社參與學校之會議及校方活動之接洽
2. 行事曆之籌劃、執行和督導。
3. 協調各組工作之配合,成為各幹部之橋樑且有總督之責。
4. 督促社內各活動之執行。
二、副社長
1. 協助社長綜理行政性事務,社長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得代理社長。
三、行政組
1. 負責各類行政表冊(單)製作、資料輸入與列印。如:社史、組織章程、會議記錄、幹部/社員/顧問名
冊、開會/上課/活動通知單、採購單。
2. 收集、整理、編排、保管及寄發文書資料。
3. 製作各類活動成果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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