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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內政部「114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請查照。

壹、 辦理依據
一、 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三、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四、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貳、 申請規範
一、 適用說明
114 年研發替代役制度係以 93 年次以前出生未曾履行兵役義務役男, 經徵兵檢查為
常備役體位及
82 年次以前出生替代役體位,並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之役齡男子
(國外學歷之採認,依據教育部所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列為甄選對象, 於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
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 從事科技或
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俾作為持續推動運用兵役制度延攬產業科技人才之策略。

() 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適用範圍,如附件 1
() 研究發展、 研發人力及研發經費定義,如附件 2
() 82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申請服研發替代役之役期為 3 年,各階段役期說明如下:

役男身分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1
82 年次以前
出生役男
1 4 1 年扣除第一階段 2

() 83 年次至 93 年次以前出生常備役體位之役男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其役期為 1 6
個月,各階段役期說明如下:

役男身分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4 個月
83 年次至 93
次以前出生役男
1 4 4 個月扣除第一階段 1 2 個月

二、 申請期間
() 線上報名時間: 113 8 1 日( 四) 上午 9 時至同年 8 30 日( 五) 下午 5

截止(請提早完成系統作業,保留紙本文件用印及寄送時間)
() 資料繳件時間: 113 8 1 日( 四) 上午 9 時至同年 8 30 日( 五) 下午 5
截止收件(以當日郵戳為憑)。
三、 申請費用
每家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
1,000 元(含稅),員額核配審查費新臺幣 5,000
(含稅)。資格審查費經繳件審查後一律不退費。未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單位,其員額核
配審查費用將以匯款方式,無息退還。
四、 服務網站
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https://rdss.moi.gov.tw。(以下簡稱為資訊管理系統)
五、 申請類別

() 新申請單位: 從未參與研發替代役制度之單位,或曾經參與研發替代役制度但已不
符合原用人單位定義者。

() 原用人單位: 109 年度起曾受研發替代役制度核配員額(未被廢止或撤銷員額)
() 績優用人單位:已具有 114 年度核配員額資格之用人單位者, 未因計畫變更釋出役
男,經列計管考項目之違規事項登錄
(未被廢止或撤銷員額),且於申請期間內至研
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納報名費。
六、 申請或核配限制

() 凡曾參與研發替代役制度,且仍為制度之管考對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出員額
申請或限制其核配數。

1. 經主管機關決議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
出申請者,且仍在處分期限內之用人單位。

2. 經制度公告其為管理考評成效不彰之用人單位。
() 申請單位國內研發總人數(含在職研發替代役役男)1/2 ,再扣除申請單位在職研
發替代役役男人數,即為申請單位
114 年度研發替代役申請員額數上限。 (結算時
間為
113 7 31 日,請用人單位自行留存 113 7 31 日相關事證,如:勞保
名冊、 研發人力名冊
等, 供主管機關日後通知時提出並查核。 )
(
) 申請單位不得以「集團名義」申請,如:ABC 集團」旗下之「 A 公司」及「 B
司」欲申請
114 年度研發替代役,請個別以「 A 公司」及「 B 公司」名義申請,不
得合併以「
ABC 集團」名義申請。
() 申請單位不得以「分公司/公司部門」名義申請 (經政府認許在臺設有分公司之外國
公司得為申請單位
)
() 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不得以內部單位或附屬機構名義申請。
() 申請單位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名錄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經查違反規定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分配員額及用人單位資格。
七、 申請方式

() 申請單位於報名時間內至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線上報名,並依單位申請類別之規定登
錄相關資料。

() 完成線上登錄後列印紙本登錄資料,連同應繳交證明文件於資料繳件截止日前以掛
號郵寄至「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單位
(以下簡稱作業單位)(收件地址詳如「 九、
聯絡窗口」),以當日郵戳為憑。

() 線上登錄、 紙本文件繳交及繳納報名費作業皆須於報名期限內完成,方為完成申請
程序; 惟績優用人單位可免除文件列印繳交作業。
八、 獎勵優惠
(一)113 年現役役男人數 10 人以上,或曾受績優表揚且現役役男人數 7 人以上者,可
選擇同時申請 115 年度員額。
(二)選擇本優惠方式之單位,經
114 年度審查作業通過,即具有 114 115 年度核配員
額資格。
(三)
115 年度員額申請作業期間,已具 114 年度核配員額資格之用人單位,應依該年度
員額申請審查規定,至資訊管理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作業,主管機關將依
114
度研發替代役員額核配作業時程進行員額核配事宜,並配合當年度兵役政策滾動調
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