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借用管理系統

公務車派車單(校內)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書

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明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當您填寫本派車單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聲明書之所有內容。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聲明書之所有內容,本校始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並遵守以下所有規範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1.本校因執行公務車派車(校內)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2.本表單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單位、姓名、聯絡方式等。

3.本校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地區為臺灣地區,使用期間為即日起2年內,利用之方式為書面、電子、網際網路或其它適當方式。

二、個人資料之使用方式:

1.本表單依據本校【個人資料隱私權宣告與說明】,且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之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請務必提供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個人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您將可能損失相關權益。

3.您可向本校所蒐集之您的個人資料,進行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要求補充或更正,而本校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4.您可要求本校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或是要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但若為本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校得拒絕之。

5.若您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權益受損時,本校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如您對上述事項有疑議時,請參考本校【個人資料隱私權宣告與說明】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絡方式與本校聯繫。

6.當您的個人資料使用方式與原先蒐集的目的不同時,本校會在使用前先徵求您的書面同意,您可以拒絕本校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可能導致您的權益受損。

三、個人資料之保護

您的個人資料受到本校【個人資料隱私權宣告與說明】之保護及規範。倘若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校將於查明後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四、同意書之效力

1.本校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規範之權利,並將修訂後之規範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直接與本校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繫。否則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之增訂或修改內容。

2.您自本同意書取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定,均不構成本同意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五、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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