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金申請18,000元
2025/09/15
114年度申請「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計畫」
-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度居家托育人員優化獎助金於1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相關資料如附件。
- ★惟縣府需要作業時間故提早收受資料,請於114年9月22日至10月31日區間受理申請,逾期或資料繳交不齊全者視同放棄。
★請居家托育人員儘量提供郵局存摺影本
(以便加快匯款速度)
★請於114年9月22日開始提出申請,至10月31日截止。
★填寫(申請日期)注意事項:
1.於10月1日(前)送件者,請填寫(10月1日)。
2.於10月1日(後)送件者,請填寫(實際送件日期)。
★提出申請前請詳細閱讀下方附件中「1140103修正-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提申托育服務品質獎助問答集」。
★申請者請檢附:申請表、領據、郵局帳戶封面影本(請於下方附件中,自行下載填寫範例及表單使用)。
★收件方式:
1.個人送件:郵寄掛號(114年9月22日後再開始寄送)親送、委託家人。
2.假日團體收件:114年10月4日(週六)8:30~15:30。
3.收件地點:明新科大立緒樓七樓701室(新竹縣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公室)。
4.參與9/27研習課程,當日僅受理課程學員送件,因協助受理人員有限,非學員繳件恕不受理,亦請勿委託參與學員代送。為確保流程順暢,敬請使用郵寄或假日團體收件當日送件方式,感謝您的理解與配合。
Ps.
1.請自行列印申請文件資料。
2.親送者,請攜帶私章。
3.委託他人送件者,請攜帶申請者的私章。
4.以每位保母為一份申請案,缺件者不予收件,請擇日再次提出申請。
★行政規則: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
二十六、符合下列規定之居家托育人員,於簽訂合作契約存續期間,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予以獎助:
(一)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已通過考核。
(二)申請獎助前一年內應至少收托滿九個月以上,或連續收托滿六個月以上且仍持續收托。 前項獎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十七、居家托育人員應於每年十月檢具申請表、領款收據,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獎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前項居家托 育人員之申請及進行初審。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自居家托育人員備齊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於衛生福利部托育體系整合資訊系統完成登打後,將初審結果 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第一項應檢附文件不全或錯誤,或未完成前項登打,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限期命居家托育人員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 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居家托育人員備齊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複審,複審通過者,應即撥付獎助金額予居家托育人員。
二十八、領有獎助之合作對象,於合作契約存續期間,應接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或訪查,其有違反第八點規定情事時,應於行政調查、刑事偵查或法院審理期間暫停核予獎助; 經調查屬實即並終止合作契約者,應即停止獎助,並追繳自違 規事實發生當月起已領取之獎助金。 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獎助資 料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應繳還全部獎助經費外,且自次年度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補助。
三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