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新竹縣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服務收費金額上限及分區https://reurl.cc/1GLA6D

★依據: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3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後新收托幼兒簽訂之托育契約,生效日前簽訂之托育契約,應按原契約托育費用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二、新竹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詳附件。

★相關法規規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三)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說明

1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10月20日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决議修正。

2.本收退費項目基準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後新收托幼兒簽

訂之托育契約,生效日前簽訂之托育契約,應按原契約托育費用履行相關權利

義務。

3.日間托育應收項目之托育費以10小時為基準,每增減1小時得增減1,000元。

4.建議家長及居家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约(https://reurl.cc/l7bWk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