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專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請參閱附件:作業要點完整內容):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托育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權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未滿二歲兒童(以下稱幼兒)托育服務,及辦理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服務之申請、審核、終止契約、價格管理、費用申報支付與獎助相關作業。
★行政規則: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
二十六、符合下列規定之居家托育人員,於簽訂合作契約存續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予以獎助:
(一)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無違反第八點規定之情事(請參閱附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完整內容)。
(二)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已通過考核。
(三)申請獎助時申請獎助前一年內應至少收托滿9個月以上, 或連續收托6個月以上且仍持續收托。前項獎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十七、居家托育人員應於每年十月檢具申請表、領款收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獎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前項居家托育人員之申請及進行初審。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自居家托育人員備齊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於衛生福利部托育體系整合資訊系統完成登打後,將初審結果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第一項應檢附文件不全或錯誤,或未完成前項登打,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命居家托育人員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居家托育人員備齊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審,複審通過者,應即撥付獎助金額予居家托育人員。
二十八、領有獎助之合作對象,於合作契約存續期間,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或訪查,其有違反第八點規定並終止合作契約者,應即停止獎助,並追繳自違規事實發生當月起已領取之獎助金。
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獎助資料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應繳還全部獎助經費外,且自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補助。
三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新竹縣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申請
說明: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一、簽約者須檢附文件:
1.一式兩份『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請於下方附件中,自行下載列印:參考範例填寫及表單使用。
2.一份『托育人員個資使用同意書(準公專用)』。
二、收件方式:
1.個人送件:郵寄、掛號、親送、委託家人。
2.收件地點:明新科大立緒樓七樓(新竹縣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公室 701室)。
Ps.
1.請自行列印申請文件資料。
2.親送者,請攜帶私章。
3.委託他人送件者,請攜帶申請者的私章。
4.以每位保母為一份申請案,缺件者自收件日起七日內補件。
(公告、續約)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新竹縣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服務收費金額上限及分區https://reurl.cc/1GLA6D
★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婦字第1143832391號與1143833044號函辦理。
二、有關居家托育人員與本府簽訂之未滿二歲(含延長二至三歲)兒童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滿, 如有意續簽準公共合作契約,請於114年12月15日前備妥合作契約及應備文件遞交貴中心申請續簽,倘無意願續簽旨揭合作契約亦請函文知會本府,俾本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本次居家托育人員與本府簽訂之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其收費項目及基準業經本府托育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次(115年、116年)不予調整,仍依新竹縣政府112年10月20日修訂發布之「新竹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如附件)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適用於生效日後新收托幼兒簽訂之托育契約,生效日前簽訂之托育契約,應按原契約托育費用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五、新竹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詳附件)。
★相關法規規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三)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說明
1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10月20日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决議修正。
2.本收退費項目基準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後新收托幼兒簽
訂之托育契約,生效日前簽訂之托育契約,應按原契約托育費用履行相關權利
義務。
3.日間托育應收項目之托育費以10小時為基準,每增減1小時得增減1,000元。
4.建議家長及居家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约(https://reurl.cc/l7bWk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