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專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請參閱附件:作業要點完整內容):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托育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權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未滿二歲兒童(以下稱幼兒)托育服務,及辦理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服務之申請、審核、終止契約、價格管理、費用申報支付與獎助相關作業。
★行政規則: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
二十六、符合下列規定之居家托育人員,於簽訂合作契約存續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予以獎助:
(一)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無違反第八點規定之情事(請參閱附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完整內容)。
(二)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已通過考核。
(三)申請獎助時至少連續收托六個月以上,且仍持續收托。前項獎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十七、居家托育人員應於每年十月檢具申請表、領款收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獎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前項居家托育人員之申請及進行初審。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自居家托育人員備齊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於衛生福利部托育體系整合資訊系統完成登打後,將初審結果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第一項應檢附文件不全或錯誤,或未完成前項登打,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命居家托育人員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居家托育人員備齊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審,複審通過者,應即撥付獎助金額予居家托育人員。
二十八、領有獎助之合作對象,於合作契約存續期間,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或訪查,其有違反第八點規定並終止合作契約者,應即停止獎助,並追繳自違規事實發生當月起已領取之獎助金。
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獎助資料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應繳還全部獎助經費外,且自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補助。
三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新竹縣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申請
2023/11/29
說明: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一、簽約者須檢附文件:
1.一式兩份『113-114年 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請於下方附件中,自行下載列印:參考範例填寫及表單使用。
2.一份『托育人員個資使用同意書(準公專用)』。
二、收件方式:
1.個人送件:郵寄、掛號、親送、委託家人。
2.收件地點:明新科大立緒樓七樓(新竹縣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公室 701室)。
Ps.
1.請自行列印申請文件資料。
2.親送者,請攜帶私章。
3.委託他人送件者,請攜帶申請者的私章。
4.以每位保母為一份申請案,缺件者自收件日起七日內補件。
新竹縣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