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
● 依據
本校校安中心之設立,乃依據教育部92年12月1日台軍字第0920168279號令「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及本校實際需求規定辦理。為完善校園災害管理機制,於98年3月31日行政會議通過「明新科技大學校園安全中心設置要點」,並設置「明新科技大學校園安全中心」於軍訓室,由軍訓室主任負責督導執行學校校園安全事件之管制及處理相關事宜,並循通報流程適時反應相關事件,平時以每學期召開校安會報乙次,遇重大校安事件時,得建請校長召開臨時校安會報。
● 目的
藉由整合學校防、救災及校安事件防處之相關單位及行政資源,建立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以防患未然、緊急應變與迅速復原之理念,實施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各項作為,強化本校防救災設施與相關知能,期使有效維護校園安寧與安全,將校園災害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 執行構想
以校園人安、地安及物安為主軸,將校園災害管理工作區分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四個階段。就有關危害校園之天然災害與人為所造成之危安事件,整合校內既有人、物力,以及校外周邊各項支援,建置校園安全管理機制。除納編校內相關單位與人員,建立完整指揮體系,訂定具體處理作法外,並充分運用可用資源。於平時採定期與不定期進行減災與整備工作;於災變發生時則快速應變處置與復原,以避免災害或降低損害程度,確保校園學習環境與教職員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