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申請日期自112/9/11起-112/10/20止)

2023/09/12

 

112-1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申請日期自112/9/11-112/10/20)

 

一、申請時間:112911()1121020()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符合低收入戶。

()符合中低收入戶。

()符合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

()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其中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僅查調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以下,不再查調家庭年利息及家庭不動產價值。

 

三、應繳資料: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符合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家庭應列計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校外實習有租屋事實,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者,請繳交實習證明(註明實習單位、實習地址),並由系所簽核認定實習事實。


四、說明:

()申請書(請下載附件一)

()租賃契約影本:

請列印整份契約書,列印方式:契約書正本請記載下列事項後,再列印影本。(遺漏的資料不得於影本加註塗改)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司,請備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承租人資格:
(1)112學年度第1學期起,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2人以上,可使用同份契約申請,惟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2)承租人不得向直系親屬關係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也不能是學生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3、租賃住宅完整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五、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參閱附件Q&A範例)

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 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 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 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 臨櫃方式:承租人或出租人至各地政事務所臨申請。


六、注意事項: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若有申請11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者,也須填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表,以利後續作業。

 

七、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Q&A

 

八、承辦人:學務處進學組 溫小姐,電話:03-5593142273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