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申請日期自112/9/11起-112/10/20止)
2023/09/12
112-1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申請日期自112/9/11起-112/10/20止)
一、申請時間:112年9月11日(一)至112年10月20日(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低收入戶。
(三)符合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
(四)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其中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僅查調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以下,不再查調家庭年利息及家庭不動產價值。
三、應繳資料: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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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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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家庭應列計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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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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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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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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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有租屋事實,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者,請繳交實習證明(註明實習單位、實習地址),並由系所簽核認定實習事實。
四、說明:
(一)申請書(請下載附件一)。
(二)租賃契約影本:
請列印整份契約書,列印方式:契約書正本請記載下列事項後,再列印影本。(遺漏的資料不得於影本加註塗改)。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司,請備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承租人資格:
(1)自112學年度第1學期起,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2人以上,可使用同份契約申請,惟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2)承租人不得向直系親屬關係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也不能是學生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3、租賃住宅完整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五、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參閱附件Q&A範例)
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 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 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三) 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四) 臨櫃方式:承租人或出租人至各地政事務所臨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四)若有申請11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者,也須填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表,以利後續作業。
七、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Q&A。
八、承辦人:學務處進學組 溫小姐,電話:03-5593142轉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