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3220341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2025/01/0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 在臺灣省、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
- 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 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本貸款者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額合計項目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 學生未成年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十五、學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就學貸款,除必要之申請資料外,並應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得辦理借款手續,其利息負擔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者。
-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貸款者。
- 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情形者。
- 申請本要點第十二點第四款後段貸款者。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前項申請資料,發現有不實者,應由學校追回該筆貸款。
十六、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給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有地址變更、繼續就學、退學、休學、出國、服兵役、兵役役期變動、教育實習、延長修業期間或其他得變更償還期起算日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如未主動告知,於承貸銀行獲悉後,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逕行變更償還期起算日。
十七、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翌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之學生,得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如學生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子女,每有一名子女得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十二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十二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以二年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例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三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或在學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學生及保證人得持尚在治療或復健中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每次緩繳本金一年,並以三次為限,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緩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並以一年為原則。
第五項申請緩繳次數應與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次數,分別計算。